第482章 宪法大纲,君主立宪(1 / 2)
华兴二年三月十五,北京紫禁城的文华殿内,笔墨纸砚罗列案头,烛火摇曳间,映照出数十位文臣学者凝神思索的面容。自建国会议定下中华帝国的雏形后,确立帝国政治制度便成为了重中之重。王巢力排众议,提出效仿西洋诸国推行君主立宪制,并下令由丞相李斯牵头,联合法学、史学、政治学领域的贤才,编纂《中华帝国宪法大纲》,为帝国的政治运行划定框架、奠定根基。
文华殿内,李斯手持一卷草拟的大纲草案,沉声开口:“王上决意推行君主立宪,实乃开天辟地之创举。前明行君主专制,皇权独断,终致吏治腐败、民怨沸腾。如今制定宪法大纲,便是要以律法约束皇权,划分权责,让帝国的运转有章可循。今日邀诸位前来,便是要对这草案逐字斟酌,务求周全。”
话音落下,翰林院学士黄宗羲起身接过草案,目光扫过开篇的总纲,颔首道:“大纲开篇明定‘中华帝国为君主立宪制国家,皇帝为国家元首,统而不治,权由法出’,此语抓住了君主立宪的核心。但需明确皇帝的具体权责,既不可让皇权旁落,亦不可使其逾越律法。”
黄宗羲的话,点出了草案的关键所在。众人随即围绕“皇权边界”展开激烈讨论。前明御史顾炎武提出:“皇帝乃天下之主,当掌国家象征之权,如宣战、媾和、册封藩王、任命内阁首相及重要官员等,但此类权力的行使,需经议会审议或内阁副署,方为有效。若皇帝独断专行,议会有权提出弹劾。”
这一建议得到了多数人的认同。李斯随即在草案中增补:“皇帝为中华帝国国家元首,代表帝国主权,行使宣战、媾和、缔约、大赦、册封等权力,前述权力之行使,须经内阁副署或议会多数同意;皇帝任命内阁首相及各部大臣,首相须由议会多数党领袖担任,对皇帝与议会双重负责。”
确定皇权边界后,众人将目光投向内阁的设立。草案中规定,内阁为帝国最高行政机关,总揽政务,设首相一人,下辖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及海军、财政、外交等专署。吏部尚书陈名夏提出:“内阁首相为政府首脑,需统筹全国政务,但其权力亦需受约束。若内阁施政失当,议会有权提出不信任案,经议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内阁须集体辞职。”
“此议甚妥。”李斯提笔修改草案,“内阁首相由皇帝任命,对皇帝与议会负责;内阁提出的政策、法案,需经议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施行;议会对内阁提出不信任案且获通过时,内阁应辞职,或由皇帝解散议会,重新选举。”
议会的设立,是君主立宪制的核心环节。草案初步拟定议会分上下两院,上院为贵族院,由各地藩王、世袭贵族、功勋贵族组成;下院为平民院,由各地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每三年选举一次,代表名额按各地人口比例分配。
江南士绅代表顾宪成对此提出异议:“贵族院若由世袭贵族把持,恐会与平民院产生矛盾,甚至阻碍民生法案的通过。不如限制贵族院的权力,使其仅能对平民院通过的法案提出复议,无否决权;而平民院则掌握立法、财政审核的核心权力,如此方能体现‘民为邦本’之意。”
众人纷纷附和,最终议定:下院平民院为议会核心,负责制定法律、审核国家财政预算、监督内阁施政,法案经平民院通过后,交上院贵族院复议,贵族院可提出修改意见,但无否决权;若贵族院与平民院意见相左,由皇帝出面调停,最终以平民院的决议为准。同时,平民院代表的选举范围扩大至全国,凡年满二十岁、拥有一定财产的男性公民,皆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打破了以往士族对权力的垄断。
在地方行政制度方面,草案规定帝国实行行省制,全国划分为二十四个行省,行省设巡抚一人,由内阁任命,对内阁负责;行省下设府、县两级行政单位,地方官员由吏部考核选拔,接受中央与地方议会的双重监督。同时,地方可设立议会,负责审议地方财政、民生事务,体现地方自治的原则。
律法体系的构建亦是大纲的重要内容。草案明确,《中华帝国宪法大纲》为帝国根本大法,任何法律、政令皆不得与之抵触;同时,参照西洋律法与中华传统律法,制定《民法》《刑法》《商法》等专门法律,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废除前明的连坐、凌迟等酷刑,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非经法律审判,不得剥夺公民的合法权利。
军事制度方面,大纲规定帝国军队归国家所有,而非皇帝私产;皇帝为军队最高统帅,拥有调动军队的权力,但调动军队须经内阁首相与兵部尚书副署,且议会有权对军费开支进行审核;军队不得干预政治,军官的任命与晋升由军事学院考核与兵部审议决定,杜绝武将专权的隐患。
历经五日的反复商议与修改,《中华帝国宪法大纲》的最终草案终于敲定。三月二十日,王巢在太和殿召见全体编纂人员,接过这份凝聚着众人心血的大纲草案,逐字逐句翻阅着。
当看到“君主立宪制”“议会立法”“内阁行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条款时,王巢的眼中闪过一丝赞许。他抬起头,对李斯等人说道:“诸位殚精竭虑,制定此宪法大纲,为中华帝国的长治久安立下了根基。此大纲既约束了皇权,又保障了民生,更确立了帝国的政治框架,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