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心潮逐浪高(1 / 2)
失败前夕的较量
1927年“四一二”事变前夕的武汉,同样大有“山雨欲来风满楼”之势。在大革命的危急关头,毛泽东联合国民党左派,同蒋介石等国民党新右派展开针锋相对的斗争。国民党中央全会及其土地委员会,就是这场殊死较量的政治舞台。
高菊村等在《青年毛泽东》一书中这样写道:
1927年3月10日至17日,国民党二届三中全会在汉口南洋大楼召开。国民政府迁都武汉后,在汉国民党中央委员与国民政府委员组织了一个有共产党员、国民党左派参加的临时中央党政联席会议,代行最高职权,拟定3月1日召开二届三中全会。因蒋介石在南昌另立中央,与武汉临时中央党政联席会议对抗,迟迟不到,全会乃推到7日;7日蒋介石未来,乃改为预备会。在预备会上,谭延闿提出继续推迟,迁就蒋介石。毛泽东、吴玉章、于树德等强烈反对,遂决定8日开提案委员会,9日开审查委员会,10日正式开幕。针对蒋介石把持政务委员会政治会议的情况,毛泽东还向大会提议:“现当在开全体会议期间,政治会议暂不开会,遇有重要事件发生,应授权主席团全权办理,但须向大会报告。”他还提议:“因提案甚重,必有精细之讨论,讨论似属提案之责,而提案委员会之产生,由常务委员会之推举,可否再加新同志而得新意见。”这两项提议均被大会通过。〔1〕
3月10日国民党二届三中全会开幕,毛泽东以国民党候补中央执行委员身份出席会议。13日,国民党中央农民部农民运动委员会常务委员毛泽东、邓演达、陈克文向全会提交了《土地问题案》(后改为《农民问题案》)。14日,他们又联合提出《对农民宣言案》。15日,全会确定毛泽东、邓演达、恽代英、吴玉章、詹大悲、顾孟余、徐谦、王法勤、邓懋修组成审查委员会审定《对农民宣言案》及《农民问题案》。16日,全会通过了《对农民的宣言》和《关于农民问题决议案》。
《宣言》阐述了建立农民政权、农民武装、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极端重要性。提出:“中国国民革命最大部分的目标在于使农民得到解放;农民如不得到解放,国民革命断不能抵于完成。”
因此,革命需要一个农村的大变动,必须使土豪劣绅不法地主及一切反革命派的活动,在农民威力之下完全消灭,使农村政治从土豪劣绅不法地主及一切反革命手中,转移到农民的手中,在乡村中建设农民领导的民主的乡村自治机关。这是完成民主政治的唯一道路。
《宣言》又指出:农民应有自卫的武装组织。封建地主阶级的武装,如民团、保卫团及团防局等均须解除,交予农民。同时,应设法使农民廉价购得武器,使农民有足以保卫其自己利益的武器。这是农村民主势力推翻封建势力的确实保障。
《宣言》强调中国的农民问题,其内容即是一个贫农问题。贫农问题不解决,一切纷扰变乱都不会平息,革命亦得终久没有完成之日。“贫农问题的中心问题,就是一个土地问题。”现在“广东湖南湖北农民运动发展的地方,贫农对于土地的要求已甚迫切”,如果“不使农民得到土地,农民将不能拥护革命至于最后之成功”。
《农民问题案》是《对农民宣言》的具体实施纲要。在讨论《农民问题案》时,毛泽东支持夏曦关于乡村**不安是革命的现象,不应由党和政府去加以所谓“改善”的观点,认为“夏同志理论甚确,应写到提案中去”。要杜绝农村**不安现象,唯有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进行土地革命。因此,《关于农民问题决议案》特别指出:“北伐胜利之结果,已有好几省在国民政府统治之下,加入农民协会之农民已有四百万,正在为自己之解放而努力奋斗。”但是“农民的敌人也以全力遏制农民运动之发达及阻碍本党决议之实现。这些农民的敌人,所谓乡村把持政权者,同时亦即国民革命之敌人”,一定要竭力保障农民,铲除敌人。“如果本党不能这样做去,国民革命将发生很大的危险。”〔2〕
17日,国民党二届三中全会闭幕。毛泽东自始至终参加了会议。会议通过了二十项议案,决定组织中央土地委员会。1927年4月2日,国民党中央土地委员会,经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第五次扩大会议议决成立。由邓演达、谭平山、毛泽东、徐谦、顾孟余五人组成。其任务是调查研究中国的土地分配状况,提出解决土地问题的方案,呈送中央执行委员会核准后,交农政部执行。
这年四五月间,国民党中央土地委员会在武汉召开了二次委员会,四次扩大会,二次审查委员会(亦即扩大会)。每一次会议讨论得很热烈和详细,经常从下午7时后,一直到深夜一两点。毛泽东往往成为会议发言的中心人物之一,讨论的问题大多为他所提出和阐述。
4月12日,土地委员会召开第二次会议。毛泽东出席并任记录。他在会上提出了没收地主土地的主张。他说:“所谓土地没收,就是不纳租,并无须别的办法。现在湘鄂农民运动已经到了一个**,他们已经自动地不纳租了,自动地夺取政权了。中国土地问题的解决,应先有事实,然后再用法律去承认它就得了。”〔3〕
土地委员会经过两次开会讨论,觉得这个问题太重大、太复杂,非征集各方面的材料和意见,很难得到一个确切的解决办法,决计召开扩大会,邀请中央委员,各省区党部,各省区农民运动负责人,各军军长、师长、军政治部主任等参加。出席者所代表的省份有湖南、湖北、广东、河南、直隶、山东、安徽、江苏、浙江、福建、热河、奉天、察哈尔、吉林、山西十五省。扩大会议中的报告有:谭平山的《全国土地分配状况》,俄人岳尔克《苏俄解决土地问题之经过》,林伯渠、夏曦、凌炳《湖南最近之土地问题》,湖北、广东、福建、直隶、热河都有土地问题的发言。讨论的中心是如何顾及农民的需要和全国的政治环境及农民本身的力量来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
4月19日下午,毛泽东出席土地委员会第一次扩大会,向与会者报告第一、二次土地委员会开会经过。在讨论农民政权时,毛泽东多次发言,指出:“政权问题,不过是形式的问题。我们切实实现本党的决议已经够了,即是能够扩大农民协会的组织,则农民的政权是不成问题的。”解决土地问题应有一个纲领,即:(1)确认并大力宣传解决土地问题的意义。(2)确定没收土地的标准及如何分配土地的方案。(3)建立农民的政权以便进行土地的没收和分配。(4)规定禁止买卖土地和土地国有问题。(5)解决地税问题,即如何征收田税的问题。
关于解决土地问题的意义,毛泽东概括为六点:(1)解放农民。“废除地主及一切压迫阶级的剥削和压迫。”这“实为本题的主要意义”。(2)增强农业的生产力。土地问题不解决则“不能解决农民的生活痛苦,不能改良土地”,也就不能增加生产力。(3)保护革命。“革命势力目前虽见发展,但亦到了一个危机,此后非有一支生力军必归失败。”要获得生力军,“非解决土地问题不可”。因为土地问题解决了,“农民要保护他们的土地,必勇敢作战”。(4)废除封建制度。(5)发展中国工业。(6)提高文化。〔4〕会议赞同毛泽东的意见,并责成他和谭平山、顾孟余起草《解决土地问题的意义的决议案》。后来,虽然由于毛泽东生病,未能参加起草《决议案》,但5月6日最后一次扩大会议所通过的《决议案》基本上就是这六条。
在讨论政权问题时,毛泽东赞成邓演达的意见。邓认为:农民政权宜从下层着眼,消灭封建势力,建设乡村自治机关;建设乡村自治机关,须有农民武力的保障,解决农民武装问题。毛泽东对邓的意见做了进一步的发挥和补充。他说:“国民政府农政部应即设乡村自治委员会,专门管理乡村自治机关的事项”;农民政权有两个阶段:“在农村革命的时候,政权集中在农民协会”;“革命过后,乡村政府应在国民政府一个系统之下”,实行区乡村自治。这就需要各省有“几个中心的县份做榜样。湖南已经颁布过区乡自治条例,湖北亦可开始”。“现在我们需要承认农民的政权,并且促进农民的政权。”〔5〕
这次会议决定:国民政府农政部应组织一个委员会拟定乡区县自治机关组织条例;推促各省党部、省政府实行本党决议;由中央组织农民武装委员会,在军事委员会之下分配武器于农民,并由中央下令,在汉阳兵工厂拨出50%的产品给农民。
4月20日上午,毛泽东出席土地委员会第二次扩大会议,会议参加者26人,讨论《解决土地问题的纲要》。会议开了四个多小时,意见不一。毛泽东乃提议“没收土地问题为解决土地问题的中心问题”。这样的重要问题,不应仓促行事,主张暂时休会,“可指定少数同志,在明日休会时,提出大体方案,如关于没收标准、没收机关、禁止买卖等项,皆可先行规定大体方案。至于地税问题则比较复杂,可随后再讨论”。大会采纳了毛泽东的意见,决定由毛泽东、邓演达、岳尔克、陆沉、易礼容组织起草委员会,负责对这些问题意见的起草。〔6〕
4月22日上午,毛泽东出席土地委员会第三次扩大会议。参加会议者45人。会议主要讨论毛泽东参加起草的《关于土地问题七项决议草案》。首先由邓演达宣读决议草案,并做了八项说明:(1)政治没收,没收政治上仇敌的土地,即大地主大军阀的土地。(2)分配,以人口为标准,顾及年龄。(3)原则上以乡为单位进行分配,亦可以区为单位。(4)区乡自治机关派员没收土豪劣绅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贫农。土地委员会是区乡自治机关的一部分,负责土地没收,分配责任。(5)县、省、国家的土地委员会要有各级农协代表参加。(6)土地税,在没收大地主、军阀的土地后,对农民的税收亦应减轻。(7)土地归土地委员会管理,禁止买卖。(8)讨论后如能通过,即规定法令。
邓演达发言后,毛泽东做了极重要的补充,提出了四点:第一,解决土地问题必须分两步进行。第一步政治没收。“现在所决定为政治的没收,如土豪劣绅军阀等等的土地。”第二步经济没收。“凡自己不耕种而出租于他人的田,皆行没收。”先实行政治没收,是合适的。如果要求全国一步做到经济没收,则是空想。第二,解决土地问题必须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实行不同的土地没收政策。经济没收在湖南已不成问题,农民正在自行分配土地。但是“湖北不能与湖南比,河南又不能与湖北比,其解决当然不同”。因此,除了上述的《土地问题决议草案》之外,还必须制定个别地区的土地没收政策。第三,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必须实行经济没收。“湖南农民的口号是平均地权,实在是平分佃权”,即没收地主和富农出租的土地。不这样,革命在湖南是“无出路的”,将“立遭失败”。第四,没收的办法,就是农民“不缴租给地主”,并非没收一律“归国家”。〔7〕
毛泽东的这些主张,是从实际出发,在方法、步骤和没收标准等方面,提出了解决土地问题的正确方案,它既反对了不分地区、步骤,要求全国“一步做到经济没收”的“左”的倾向;又反对了不敢发动群众去彻底消灭封建剥削的右的倾向。
在毛泽东补充说明之后,会议对《土地问题决议草案》进行了初步讨论,并决定组织一个审查委员会,对草案进行审查。毛泽东被指定为审查委员会成员。由于何键、谭延闿等人也是审查委员会委员,因此,使问题变得更为复杂了。
4月24日下午,毛泽东出席土地委员会第四次扩大会议,出席会议者15人。会议通过汪精卫、何键等人提出的《革命军人土地保障条例草案》,打着保障革命军人利益的旗号,保护混进革命队伍的军阀们的土地。在讨论此案时,毛泽东多次发言,强调《革命军人土地保障条例》,应当保障革命战士有获得土地的权利。革命军人之无土地者,复员后,应由政府给予土地。“此是分配问题,分配即将地主剥削农民那部分取消,以剩余那一部分的土地分给农民。”“分配是年年变更的,并不是分配一次便成永远的。”革命战士分配土地的时间,是“革命战争终了时”,因现时尚须作战。